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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八章  

中華民國擊劍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廿二日 第八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擊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擊劍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擊劍比賽,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體育聯合辦公大樓(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廿號五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擊劍組織之唯一團體。
2. 辦理國內擊劍運動之發展事項。
3.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擊劍比賽事項。
4. 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擊劍比賽事項。
5. 國內擊劍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6. 國外擊劍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7. 擊劍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8. 國際擊劍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9. 編訂擊劍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10.

審訂擊劍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11.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12. 研究調查及擊劍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13. 其他有關擊劍運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由個人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 團體會員除應有成員十二人組成外,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

省(市)、縣(市)體育會所屬擊劍組織。
  2. 各級學校擊劍團隊。
  3. 各工商團體擊劍團隊。
  4. 各級機關擊劍團隊。
  5. 軍警擊劍團隊。
  6. 擊劍俱樂部。
二、 個人會員資格如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
 

1.

本會發起人為當然會員。
  2.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擊劍運動著有成績者。
  3.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擊劍運動比賽或會議者。
  4. 熱心業餘擊劍運動負有聲望並具有貢獻者。
  5. 擔任各團體會員之負責人並熱心推展會務者。
  6. 曾參與擊劍運動團體組織之行政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榮譽會員資格如左:

 

1.

曾任本會理事長、秘書長。
  2. 對擊劍運動有重大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資格如左:

 

1.

熱心贊助本會之社會人士。
  2. 大力發展擊劍之社會人士。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1.

發言權、表決權與罷免權。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4. 其他應享之權益。
5.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得受邀參加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
6.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具有提案及發言權可以提案並參與議案之討論,但無選舉、罷免、表決及被選舉等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左: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3. 按時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不用繳交會費或入會費。
4.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一、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暫停其會員資格:

 

1.

未繳會費達一年者。

  2. 其他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3.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 受刑事處分,在執行中者。
  5. 不遵守本會會章危害本會權益、體制及違背本會決議者。
  6. 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
  7. 暫停會籍資格達半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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