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擊劍協會國家代表隊選手產生辦法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依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依據現行全國排名積分榜(成年組、青年組、青少年組)最新排名積分之前八名選手,每組排名總人數超過 64 名時,以前 8 名具選拔資格,如遇缺額則依次遞補至前 16 名,但總人數未超過 64 名時,遞補名次以該組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作為上限,公告並公開舉辦選拔賽;選訓委員會依選拔賽結果選派國代表隊選手決選後之國手代表最多以四人為限,如錄取選手因故無法隨隊出賽時不再作遞補。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國手選拔賽。
- 選手需於最近一年內參加 FIE A 級賽(含)以上之國際排名積分賽,且晉級前 64 名者。
- 一年內曾回國參加國內各級排名賽進入前四名者。
- 旅居於當年度 FIE團體成績前16名國家,並參加該國所舉辦該劍種之全國排名賽且年度總排名成績於前32名者。
| 參、 |
國手選拔初賽採分組循環、複賽 15 點單淘汰賽制。 |
| 肆、 |
若入選之選手無法參加集訓或比賽則視為棄權,得由成績次之的選手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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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參加集訓或比賽之選手應禁止參加選拔賽,選拔賽前如確定當選後可能會有影響集訓或比賽的行程或計劃時,應於選拔賽前以書面提送選訓委員會審議,選訓委員會得依其書面資料審核是否同意其參加選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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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藏或應告知而未告知之義務,影響或無法依規定參加集訓或比賽時,選訓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表隊資格,其名額由選拔賽排名依序遞補,並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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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出突發而無法依規定參加集訓或比賽之選手則視為棄權,其名額由選拔賽排名依序遞補。
| 伍、 |
代表隊成員第一、二、三名依選拔賽成績決定,第四名得由選訓委員會就參加選拔賽選手遴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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