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選手管理要點

110年3月28日第十二屆第七次理事會通過
一、 目的:為落實本會培(集)訓功能、提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經本會遴選參加培(集)訓、訓練營、參賽等活動之教練人員(含總教練、教練、訓練員)與選手(含儲訓選手、陪練員)。
三、 人員報到:
(一) 參加第2點所指活動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 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等不可規歸責於己的事由而無法如期報到時,應儘速通知有關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第2點所指活動資格。
四、 訓練實施:
(一) 教練人員:
1. 訓練期間:應依權責確實執行訓練及建立各項資料,並按月提訓練報告。
2. 訓練結束後二週內,需提交訓練績效報告(含體能、技術、精神表現及參賽紀錄)彙送本會。
(二) 選手:應確實遵照教練指導接受訓練,並自行每日記載訓練日誌及訓練心得。
、 生活管理:
(一) 所有人員應遵守各訓練地點之相關規定。
(二) 教練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確實做到生活嚴謹、言行合度,對於選手之生活與學業切實負起管理與輔導責任。活動期間之生活管理包含每日訓練課程或比賽結束後之管理。
(三) 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六、 請假: 
(一) 得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及喪假。
(二) 請假規定:
1. 請假人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並經核准後,方得離營。
2. 公假須由所屬單位或學校提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同意後辦理,並由本會提具相關資料送訓練單位核定後,方得離營。
3. 教練人員:需親自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給假。
4. 選手:
(1) 三日以內事(含病、婚、喪)假,得向教練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給假,惟需提報本會知照。
(2) 四日以上事(含病、婚、喪)假,得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給假。
七、 懲處:
(一) 教練人員如有下列情事,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或中止聘任: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2. 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3.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 無故不參加本會或所屬訓練單位舉辦之教練講習會、相關培(集)訓會議或活動者。
5. 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6.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者,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訓練單位者。
7. 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8. 在外兼職者。
9. 選手嚴重違法、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需受連帶處分。
10. 指導之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處罰確定者。
(二) 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處分:
1. 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並參加培(集)訓者。
2. 參加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無故放棄代表國家參賽或未完成比賽者。
3. 嚴重違法、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4. 無故不參加本會或所屬訓練單位安排之課業輔導、各項訓練或運科檢測者。
5. 於培(集)訓期間,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6. 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者,或假期己滿仍未返回訓練單位者。
7. 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8. 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9. 在外兼職者。
10.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經處罰確定者。
(三) 教練或選手有上列情形,由本會召開紀律或選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情節重大且需即時處理者,得由教練團召開會議討論通過後,當日報本會理事長核准後,按會議決議辦理,後續再將會議決議及處理情形提報本會紀律或選訓委員會追認。
八、 附則
(一) 教練人員、選手應全力配合經本會核定之督導相關人員執行考核、輔導、支援等作業,不得抗拒。
(二) 教練人員有正當理由者,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認可審議後簽請辭職。在本會核准其辭職前,教練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三) 選手有正當理由,得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教練人員認可,轉請本會審議後簽請退訓。本會核准其退訓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培(集)訓有關會議應由總教練彙整分析相關問題,代表出席報告。
(四) 於訓練過程所遭遇之問題,統由負責教練(或總教練)彙整後提報訓練單位或本會尋求解決。如超越上述單位行政權限時,教練人員得要求提報相關單位核辦。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本會章程或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