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9月29日第十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修訂通過實施
106年10月8日第11屆第2次常務理事會修訂通過
107年12月23日第12屆第3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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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每一年度協會依行事曆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排名賽及協會盃比賽成績都納入積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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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積分排名方法參考國際擊劍總會之比賽規則,計分如次: 第一名 32 分 第二名 26 分 第三名 20 分 第四名 18 分 第五名至第八名 14 分 第九名至第十六名 08 分 第十七名至第三十二名 04 分 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 02分 第六十五名以後 01分 實際參賽人數未滿8人不予記分。 |
參、 |
積分排名計算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一、年度排名:取最近3次全國排名比賽中積分之總和,依積分高低為年度最新全國排名。 二、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拔賽資格為取最近3次全國排名比賽中之最佳2次計分之總和,並依積分高低排序。 前項若有積分相同者,以名次較高的次數多寡,作為排名先後依據,依此類推;前述名次次數亦相同者,取最近一次比賽名次高者優先排名。 若因入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賽事期間不能參加國內排名賽,則取前兩次積分之平均值作為當次比賽之積分依據,惟不得連續2次以此方式計算。 |
肆、 | 以上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選訓委員會修訂之,並呈請理事長核可後公告實施。 |
※本辦法公告後預計2019年3月1日開始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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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辦法->本會法規->全國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賽季開始實施。...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