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5月23日第十二屆第四次理事會通過
109年09月05日第十二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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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每每一年度協會依行事曆主辦之全國少年擊劍錦標賽比賽成績納入積分排名。 |
貳、 | 年齡分級制度: U9:年齡7至8歲 U11:年齡9至10歲 U13:年齡11至12歲 ※可向上壹級別參賽,不可向下參賽。U9、U11使用0號劍,U13使用5號劍(成人劍)。 |
參、 |
各年齡級別排名採分開排序,積分排名方法參考本會全國錦標賽之比賽規則,計分如次:
第一名 32 分
第二名 26 分
第三名 20 分
第四名 18 分
第五名至第八名 14 分
第九名至第十六名 8分
第十七名至第三十二名 4分
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 2分
第六十五名以後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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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積分排名計算方式 一、取最近2次全國少年錦標賽中積分之總和,依積分高低為全國最新排名。 二、前項若有積分相同者: 1. 以曾獲最高名次者為優先。 2. 最高名次相同者,取最近一次比賽名次較高者優先排名。 |
伍、 | 本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議通過,呈請理事長核可後,函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