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擊劍協會 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一、中華民國擊劍協會依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 10 條暨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下稱 WADA)公布之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ADA CODE,下稱 WADA 規範),訂定本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本會所屬運動員及輔助人員。
(二)本會及本會轄下之會員。
(三)本會之組織成員及本會授權之人員。
三、義務:本會將直接適用或間接援引 WADA 規範及相關規定,依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運動禁藥管制規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運動員
1.知悉並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2.隨時準備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採樣。
3.對己身攝取或使用運動禁藥禁用物質負責。
4.告知醫務人員,運動員有義務不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並有責任確保所接受的治療均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5.向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揭露過去十年內曾受任何非簽署組織對其本身所做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裁決。
6.與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以調查違反運動禁藥管制情事。
7.向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揭露其輔助人員。
(二) 運動員輔助人員
1.瞭解並遵守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2.配合運動員禁藥檢測計畫。
3.運用己身對運動員價值與行為影響力以提升運動員對運動禁藥管制之正向態度。
4.向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揭露過去十年內曾受任何非簽署組織對其本身所做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裁決。
5.與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以調查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情事。
6.無故不得對運動員施用或持有運動禁藥禁用清單臚列之禁用物質或方法。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一)運動員檢體中發現禁用物質(prohibited substance)或其代謝物(metabolites)或標示物(markers)。
(二)運動員使用或意圖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prohibited method)。
(三)運動員規避、拒絕或未能提交檢體。
(四)運動員行蹤不實。
(五)運動員或輔助人員干擾或意圖干擾運動禁藥管制流程。
(六)運動員或輔助人員無故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七)運動員或輔助人員非法運送販賣或意圖非法運送販賣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八)運動員或輔助人員,於賽內無故對運動員施用或意圖施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於賽外對任何運動員施用或意圖施用任何賽外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九)運動員或輔助人員共同違反或預謀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
(十)處分期內人員未經核可與其他運動員或輔助人員接觸合作。
(十一)運動員或輔助人員對違規情事舉報人進行阻擾或報復行為。
(十二)其他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規定之違規行為。
五、依 WADA 有關規定對違反運動禁藥管制進行審議及後續結果管理。
六、申訴:依WADA、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有關申訴之規定進行。
七、解釋與歧異
(一)本要點之解釋,以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為基準。
(二)本要點如與WADA公布之各項規定岐異者,以WADA公布相關規定之英文版本為準。
(三)本會所屬單項國際總會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