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2月04日長青委員會通過 109年02月02日祕書處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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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目的:配合國際長青賽之規範,鼓勵長青劍友持續參與、推展擊劍,特藉由本辦法選拔優秀選手,組成最佳團隊參加亞洲及世界長青擊劍錦標賽,期許奪牌爭光,並促進國際交流。 | ||||||||||||
第二條 | 遴選資格: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或外國籍人士具本國居留權並符合亞劍聯長青錦標賽規範者。 二、具備本會長青選手排名成績,或最近一年國際劍總、亞劍聯長青賽排名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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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組成方式及遴選辦法: 一、個人賽: 男子: A組 40-49歲;B組 50-59歲;C組 60-69歲;D組 70歲以上。 女子: A組 35-49歲;B組 50-59歲;C組 60-69歲;D組 70歲以上。 各項目個人賽選手組成無須選拔。若報名人數超出各國參賽名額限制時,依下列排名優先錄取。 (一)依評選日之最新亞洲長青賽排名,A組或B組之前8名及C組或D組之前4名者依排名順序優先錄取。 (二)依本會主辦之長青排名賽之排名成績 二、團體賽:各項目團體賽選手由個人賽參賽選手組成,最多可組成甲(第一隊)、乙(第二隊)兩隊,每隊由三至四名選手組成。 (一)本會於A、B年齡組中依順位各遴選兩位,合計四名為團體賽當然選手。 (二)上述四名選手須依下列各項排名先後擇優錄取 1. 亞劍聯長青排名前8名 2. 國際劍總長青排名前32名 13 本會長青賽排名賽 (三)A、B年齡組中最優先順位者,為甲隊第1位及第2位選手。 (四)A、B年齡組中第二順位者,為乙隊第1位及第2位選手。 (五)由本會推派各參賽項目隊長一名,從參加該次比賽選手產生,負責根據本辦法依序組成各項目甲、乙兩隊之團體參賽名單。甲、乙兩隊第3位、第4位選手原則以個人賽各組排名成績較高者依序錄取,且必須符合團隊年齡之規定。 (六)乙隊參賽選手若於個人賽成績優異,可以由隊長決定加入甲隊(第一隊)參賽,其中得包括乙隊第1位及第2位選手,最多兩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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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長青排名賽 (辦法另行公告):
一、 每年舉辦兩次排名賽,得由本會委託第三方辦理。
二、 採計最近兩次長青排名賽積分加總之排名為年度長青排名並作為長青代表隊遴選依據。(如該年度只舉辦1次排名賽,則以該次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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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第一條 獎勵辦法: 一、 符合本辦法遴選出之團體賽當然選手四名,由本會贊助個人賽報名費用。 二、 符合本辦法組成之團體賽隊伍,由本會贊助團體賽報名費用。 三、 符合本辦法之奪牌選手,本會將補助機票款。採實報實銷為原則,個人及團體不重複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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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經本會長青委員會會議通過,陳理事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並提送理事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