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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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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協會依行事曆主辦或協辦之全國長青排名賽納入積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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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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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排名方法參考國際擊劍總會之比賽規則,計分如次:
第一名 32 分
第二名 26 分
第三名 20 分
第四名 18 分
第五名至第八名 14 分
第九名至第十六名 8分
第十七名至第三十二名 4分
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 2分
第六十五名以後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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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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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排名計算方式: 年度排名:取最近2次全國長青排名比賽中積分之總和,依積分高低為年度最新全國排名。 若積分相同,以名次較高的次數多寡,作為排名先後依據,依此類推;前述名次次數亦相同者,取最近一次比賽名次高者優先排名。 |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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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長青委員會修訂之,並呈請理事長核可後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