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08月27日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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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目的: 為積極準備參加國際賽事,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我國參加比賽,爭取最佳成績,為國爭光,以提升我國擊劍水準及擊劍國際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
貳、 | 參加資格: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除第三款外,均需填送報名表,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資格審查後,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一、國際擊劍總會排名及全國排名成績: (一)成人組(須滿13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本會最新公告「全國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前八名選手。 2.國際擊劍總會最新公告世界總排名前100名選手。 (二)青年組(須滿13歲且未滿21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本會最新公告「全國青年、青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青年積分之前八名選手。 2.國際擊劍總會最新公告世界總排名前100名選手。 (三)青少年組(須滿13歲且未滿18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本會最新公告「全國青年、青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青少年積分之前八名選手。 二、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之最近一次綜合大型賽會(亞奧運、世大運)培訓或參賽資格之國際賽成績選手。
三、 由選訓委員2名以上提名推薦經選訓委員會通過之選手。 |
參、 | 組成方式:
一、 國際擊劍總會排名成績:
(一) 國際擊劍總會FIE排名成人組前64名者,青年組前32名者,直接入選國家隊選手。直接入選名額至多不超過該次比賽該項目國家代表隊選手總數的二分之一。
(二) 取得最近12個月GP大獎賽或是A級賽,兩次進入前64名者(該次比賽參賽人數不得低於96名),經選拔賽產生之選手。
(三) FIE排名成年組65~100,青年組前33~100名者,經選拔賽產生之選手。
二、 依據「全國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全國青年、青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選拔排名前八名,或選訓委員會提名推薦通過經選拔賽產生之選手。
三、 亞奧運、世大運培訓及參賽計畫內,核定以賽代訓進行中的國家隊選手。需依循培訓計畫汰換機制決定參賽選手名單。
四、 國家代表隊組成名額及選拔辦法,本會經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於官方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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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選拔方式
一、 遴選具選拔資格之選手進行比賽,並依據各國際賽事之名額,選出國家代表隊。
二、 各項獲得選拔資格選手,先進行初賽5點全循環比賽,接著依全循環成績取八前名進行首輪單敗淘汰賽,淘汰賽前兩名選手當選國家代表選手,前兩名名次需賽出。
三、 首輪單敗淘汰賽八強未入選選手,依初賽全循環比賽排名結果,進行次輪單敗淘汰賽,依名額選出名次排序,為國家代表隊選手。
四、 選拔成績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五、 選拔賽競賽規程須經選訓委員通過後,陳理事長核准,並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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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入選選手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 需配合本會辦理各項集訓。
二、 無法配合參加前款之集訓計畫或比賽選手,應於集訓及比賽前以書面提送選訓委員會審議,選訓委員會得依其書面資料審核。
三、 隱藏應告知而未告知之義務,或因突發事故而無法依規定參加前款之集訓計畫或比賽時,選訓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表隊資格,並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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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本辦法經選訓委員會會議通過,提報理事會並陳請理事長核准後,並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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