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選手組隊辦法

 
 

94年08月27日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6年01月27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8年03月07日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0年02月13日第十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2年09月29日第十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04年11月27日第十一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修訂
105年11月19日第十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議 修訂
106年10月8日第11屆第2次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23日第12屆第3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0月27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20042510號函備查

壹、 目的:
為積極準備參加國際賽事,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我國參加比賽,爭取最佳成績,為國爭光,以提升我國擊劍水準及擊劍國際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貳、 組成方式
一、國際擊劍總會排名成績:
  1. 國際擊劍總會FIE排名成年組前64名者,青年組前32名者,直接入選國家隊選手。直接入選名額至多不超過該次比賽該項目國家代表隊選手總數的二分之一。
二、亞奧運、世大運培訓(含儲訓)及參賽計畫內,核定實施以賽代訓的國家隊選手。需依循培訓計畫汰換機制決定參賽選手名單。
三、依據「全國積分排名辦法」、「全國青年、青少年積分排名辦法」最新排名前八名或通過選訓委員會推薦至多二名,經選拔賽產生之選手。
四、國家代表隊組成名額及選拔辦法,本會經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於官方網站公告。
參、 參加選拔資格: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均需填送報名表,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資格審查後,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一、國際擊劍總會排名及全國排名成績:
   (一)成年組(須滿13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國際擊劍總會最新公告世界總排名前65~100名選手。
     2.取得最近12個月GP大獎賽或是A級賽,兩次進入前64名者(該次比賽參賽人數不得低於96名)。
     3.本會最新公告「全國積分排名辦法」最新排名前八名選手。
     4.FIE世界排名前200名或具國外比賽成績優異之旅外選手,得由選訓委員會推薦二名選手參加選拔。

   (二) 青年組(須滿13歲且未滿21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 國際擊劍總會最新公告世界總排名前33~100名選手。
     2. 本會最新公告「全國青年、青少年積分排名辦法」青年積分最新排名前八名選手。
     3. FIE世界青年排名前200名或具國外比賽成績優異之旅外選手,得由選訓委員會推薦二名選手參加
         選拔。
   (三) 青少年組(須滿13歲且未滿18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 本會最新公告「全國青年、青少年積分排名辦法」青少年積分最新排名前八名選手。
     2. 具國外比賽成績優異之選手,得由選訓委員會推薦二名選手參加選拔。
肆、
選拔方式
一、 遴選具選拔資格之選手進行比賽,並依據各國際賽事之名額,選出國家代表隊。
二、 各項獲得選拔資格選手,先進行初賽5點全循環比賽,接著依全循環成績取八前名進行首輪單敗淘汰賽,淘汰賽前兩名選手當選國家代表選手,前兩名名次需賽出。
三、 首輪單敗淘汰賽八強未入選選手,依初賽全循環比賽排名結果,進行次輪單敗淘汰賽,依名額選出名次排序,為國家代表隊選手。
四、 選拔成績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五、 選拔賽競賽規程須經選訓委員通過後,陳理事長核准,並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
伍、
入選選手應遵守本會教練選手管理要點各項規範:
一、 選手須依據本會「教練選手管理要點」配合實施訓練,未配合集訓計畫之選手,將依據管理要點召開紀律或選訓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 無法配合參加前款之集訓計畫或比賽選手,應於集訓及比賽前以書面提送選訓委員會審議,選訓委員會得依其書面資料審核。
三、 因突發事故而無法參加集訓或比賽時,選訓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陸、 本辦法經選訓委員會會議通過,提報理事會並陳請理事長核准後,並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日期 2016-12-07
發佈日期 0000-00-00
標題 國家代表隊選手產生辦法 105年11月19日第十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議修訂
內容 題如附件,亦更新於各類辦法->本會法規->國家代表隊選手產生辦法。
 
附加檔案 國家代表隊選手產生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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