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社會資源使用與管理要點

1.中華民國擊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社會各界對本會會務發展之資源,特訂定「中華民國擊劍協會募集社會資源使用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因應主管機關規定,鼓勵結合社會資源及捐款參與工作計畫各項活動,爾後正式錦標賽選手不得以自費名義參賽,僅能結合社會資源費用支應(含協會自籌款)。
3.社會資源係指本會無償收受各界之經費贊助、物資贊助及其他贊助。
4.各界贊助區分為二類:
  (1)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款。
  (2)未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款。
5.各界指定經費贊助之用途如下:
  (1)協助本會會務發展與規劃。
  (2)補助本會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3)補助本會參加國際賽事。
  (4)培養支援運動員。
  (5)捐款人之指定項目。
6.除教育部體育署經費補助外,依據本會所募集之社會資源金額,將以本會公告遴選辦法中派隊劍種及人數規定,並依選拔賽後各組別劍種之排名順序優先補助派隊。
7.各相關企業團體及個人捐款須以下列三類金額為單位,捐款可指定組別和劍種及名額,但不得指定個別選手。如各劍種捐款金額不足以成隊,則依捐款金額及選拔賽成績依序選派選手。
  (1)青少年組
  (2)青年組
  (3)成人組
8.各界之捐款由本會製據統收後存入本會帳戶,依捐款類別作以下處理:
  (1)捐款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者,依捐款人之意願執行之。
  (2)捐款未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者,由本會統籌運用。
9.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捐款,如有變更指定使用單位或用途之必要時,應先徵得捐款人之書面同意。
10.各單位接受各界有價證券或實物捐贈時,應知會本會秘書處及會計部依本會相關財產管理辦法辦理財產登記保管。捐贈物品如有鑑價必要時,得由秘書處聘請相關人士鑑定物品價值。
11.受贈之現金、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存入本會帳戶並依第八點所訂原則辦理。
12.捐款使用後之核銷程序依本校相關經費處理辦法與原則辦理。其收支之會計制度辦理。
13.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陳請理事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