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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29日第十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0月8日第11屆第2次常務理事會修訂通過 107年12月23日第12屆第3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5月23日第12屆第4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110年3月9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00008305號函備查 |
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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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協會依行事曆主辦或協辦之全國青年組(20歲組)及青少年組(17歲組)排名賽,成績皆納入積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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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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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排名方法參考國際擊劍總會之比賽規則,計分如次: 第一名 32 分 第二名 26 分 第三名 20 分 第四名 18 分 第五名至第八名 14 分 第九名至第十六名 8分 第十七名至第三十二名 4分 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 2分 第六十五名以後 1分 實際參賽人數未滿 8人不予記分。 |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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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排名計算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一、年度排名:取最近3次全國排名比賽中積分之總和,依積分高低為年度最新全國排名。 二、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拔賽資格為取最近3次全國排名比賽中之最佳2次計分之總和,並依積分高低排序。 前項若有積分相同者:
1. 以曾獲最高名次者為優先。
2. 最高名次相同者,以獲得該名次次數多者為優先。最高名次及次數相同者,以獲得次高名次高者為優先。
3. 前述名次及次數都相同者,取最近一次比賽名次高者優先排名。
若因入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賽事期間不能參加國內排名賽,則取前兩次積分之平均值作為當次比賽之積分依據,惟不得連續2次以此方式計算。 |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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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由選訓委員會修訂之,並呈請理事長核可後,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日期 | 2019-02-20 |
發佈日期 | 0000-00-00 |
標題 | 全國青年、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107年12月23日第12屆第3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
內容 | 各類辦法->本會法規->全國青年、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 ※本辦法公告後預計2019年3月1日開始實施 |
附加檔案 | 全國青年、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1080116.docx 1080114全國青年、少年排名賽積分及排名辦法 修改對照表.docx |